06

我省开展水库、河、湖周边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 经过本次专项整治,要实现辖区内尾矿库安全度全部为“正常库”,并确保汛期不出现问题 2019年01月23日

省应急管理厅日前印发《水库、河、湖周边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各有关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防因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尾砂从库内流入水库、河、湖内;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尾矿库;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尾矿库;为尾矿库安全度汛打下基础。

专项整治时间为1月至5月。其中,1月下旬至2月下旬为全面排查阶段,各地对本地尾矿库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制定整改方案;全面掌握水库、河、湖周边尾矿库分布以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并在“互联网+安全生产”平台地图上进行标注。3月上旬至4月下旬为集中治理阶段,各地督促相关尾矿库企业对排查的问题按照整改方案进行集中治理,治理完成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逐库组织验收,为实现尾矿库安全度汛打下良好基础。

根据实施方案,专项整治排查内容为:对全部尾矿库逐库排查进行治理;筛选出发生事故后可能流入临近的河、湖、水库、南水北调线路或其他饮用水源地的尾矿库,并进行集中整治。整治重点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对尾矿库坝体进行排查治理。初期坝坝址、坝体型式、结构尺寸、坝体的填筑指标、坝基处理等必须严格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坝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坡比;坝体堆筑不得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严格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对尾矿库排洪设施进行排查治理。要求按照设计建立排水(洪)、截洪设施,且畅通完好;排水井、排水斜槽、隧洞、排水管、溢洪道、坝面排水沟、坝肩截水沟的平面位置、标高、数量、型式、结构尺寸必须严格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保持一致。

对尾矿库运行管理进行排查治理。要求严格按照《尾矿库生产运行作业规范》对尾矿库进行管理;堆积坝各项指标必须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放矿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采用上游式筑坝的,要在坝前均匀放矿,保持坝体均匀上升;严禁出现未经论证擅自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冲刷初期坝和子坝,矿浆沿子坝内坡脚线流动冲刷坝脚等现象。

对尾矿库应急体系进行排查治理。要求各尾矿库企业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熟悉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认真落实汛期或极端气候下企业负责人值班值守制度,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能力。属于“头顶库”的,必须建立与周边村镇的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抢险应急预案,为下游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提供有效的应急保障。

对尾矿库监测监控进行排查治理。要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和《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尾矿坝位移、渗流、干滩、库水位、降水量、外坡坡比、坝体滑坡、浸润线、排渗设施、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完善监测监控设施(系统)。

实施方案要求,各地要从严审批把好准入关口。要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坚决停止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准入环节,严控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严禁新的“头顶库”产生,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建设项目,严禁坝高超过200米且采用上游式筑坝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落实,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直至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同时,加强对各县(市、区)尾矿库冬季放矿、大排查大整治等当前重点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问题,确保整改成效。持续加大执法问责力度,完善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坚持“高标准、零容忍、严处罚”的原则,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根据实施方案,经过本次专项整治,要实现辖区内尾矿库安全度全部为“正常库”,并确保汛期不出现问题;凡是因漏排或整治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省应急管理厅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导致尾矿砂流入水库、河、湖等造成不良后果的,从严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潘文静、汤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