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我省将奖励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企业 2019年01月23日

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经河北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拟在境外主创板上市,并经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石交所主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本报讯(记者刘立)记者从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办)获悉,为鼓励我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日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发出《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我省将成立河北省财政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每年省级财政将安排不超过1亿元资金对我省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实现直接融资的挂牌企业按融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我省企业到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

申请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在我省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二是2018—2020年度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新三板”)挂牌;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

我省将对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一是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经河北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拟在境外主创板上市,并经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省,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的,视同境内外首发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在石交所主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奖励标准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