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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理财子公司进入转型冲刺期 年底前将现金管理类产品占产品总规模的比例降至40%,明年底降到30% 2021年10月20日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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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艾琳

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即将于2021年年底到期,银行系理财子公司进入转型冲刺期。日前,有媒体报道称,监管部门拟要求部分银行系理财子公司逐步压降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规模及占比,在今年年底前将该类产品占产品总规模的比例降至40%,明年底降到30%;而规模上,明年底要降至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以下或自有资金规模30倍以下。

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仍要压降

据了解,多数银行系理财子公司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占比在40%~50%,年内仍存继续压降的压力。但也有少数银行相对保守,早前就按照40%以内的比例进行产品布局。

今年6月,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等。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精神,明确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

《通知》当时就提及,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控制。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同一理财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对比可见,最新增加的要求是今年年底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占比先降至40%(明年年底过渡期结束前再降至30%),以及规模要在明年底降至银行系理财子公司自有资金规模30倍以下。换言之,除了6月提出的“风险准备金200倍”的上限要求以外,“自有资金30倍”是产品规模的另一个上限选项。所谓“自有资金”,主要是注册资本金以及公司净利润等。究竟选哪一个标准,各机构的情况也不尽相同。

某大行银行系理财子公司的投资经理表示:“整改压力不算大,参考‘自有资金的30倍’这一要求,比如计入利润后自有资金总计近100亿元,乘以30倍的话,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规模实际可以做到近3000亿元,基本各大银行系理财子公司的规模在万亿元左右,所以即使按3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占比来算,压降压力也并不算大,但部分规模扩张较为激进的银行系理财子公司会面临更多挑战。”

“资产内涵”改造是关键

相比规模压降的挑战,“资产内涵”的改造才是关键。

事实上,这一冲击早在2019年底就已经向银行系理财子公司袭来,一度带来行业巨震。2019年12月27日,被业界称为“资管新规2.0”的《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发布,明确了现金管理类理财的定义,限定了投资范围、比例、流动性和久期,包括该类产品仅能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且允许每日申赎等,现金管理类产品面临“回炉重造”的压力。而今年6月发布的《通知》则是征求意见后的正式版本,过渡期有所延长。

当时,有媒体曾报道,银行系理财子公司人士周末加班研究新规,也有投资经理称,“新规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影响很大,尤其是银行系理财子公司需要靠这类产品做大规模,而且起初什么资产都放在里面,如今则需要丢出一部分久期等不合规的资产,规模大概率要缩水。”这类资产包括久期不符合要求的传统利率债,还包括期限基本为5年以上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和永续债、AA+评级以下的城投债和民企债等。

根据今年6月正式发布的《通知》,现金管理类产品可投资的产品范围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范围和证监会的货币基金完全一致,这也是新规最严格的地方。早前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投资范围包含了大量同业借款,以及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品种,预计这一类产品会承受一些抛压。”早在2019年年底《征求意见稿》发布时就有银行系理财子公司投资经理表示。

上述渠道负责人也提出了业内普遍存在的一种意见,即这与货币基金的监管规则大同小异,但银行却不能享受公募基金的免税优惠,未来可能有待进一步的改善。

净值化转型动真格

不过,经历了近一年的消化,银行系理财子公司不得不接受“痛苦转型”的现实——唯一适用摊余成本法的现金管理类产品需要切割不合规的资产、压降规模,而其他产品一律要用市值法计价,实现真正的净值化转型。

这类产品主要是指定开类理财产品,其面临的整改压力更大。第一财经此前报道,经历了几年的净值化转型,在监管允许一些定开产品采取摊余成本法的腾挪空间下,一心投入“冲规模”的理财子公司大量发行7天、30天、3个月、半年的中短期定开产品,这些产品一大部分是成本法估值的专户,即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买入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私募债、非公开公司债等流动性较差、收益较高的资产,在摊余成本法的估值下,理财产品的净值曲线表现平滑,且半年的产品收益率也能维持在4%左右。

未来,假净值将淡出。早在8月底,监管方面要求六大行的银行系理财子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不得用成本法估值,并于10月底整改完毕,而其他银行系理财子公司也面临同样的要求,只是过渡期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换言之,未来采用成本法估值的ABS、ABN、私募债等都需整改。

此外,9月30日发布的《会计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处理,将严格实施IFRS9,新规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显鼓励各类资管产品采用市值法估值。尤其受到关注的是,理财产品持有的银行永续债和二级资本债将不能再用摊余成本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