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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

55个部门分领248项生态环保责任

本报讯(记者米彦泽)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明确了党委及其有关部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直驻冀单位、金融机构等55个部门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责任条款共计248项。在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编制了《河北省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了省政府26个部门负有151项监管职责,逐项列出了追责、问责情形。

这一规定的出台,细化、厘清了责任边界,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的实施将推动我省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的环境保护管理新体制。

坚持权责一致进行督导问责。规定明确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权一致、齐抓共管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河北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实行终身追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在建立问责制度的同时,规定还提出以此为标准,建立考核与奖惩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下转第三版)

2017-09-10 我省出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 1 1 河北日报 c20773.html 1 55个部门分领248项生态环保责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