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
一、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7年12月选出。
二、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召开,选举产生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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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
一、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7年12月选出。
二、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召开,选举产生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