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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时事

扎实推进 步履铿锵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展回眸

□新华社记者 朱基钗

善谋长远之策,勇于开创新局。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着力解决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等问题,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相互统一、同向发力,体现了反腐败无死角、全覆盖的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改革大幕,随即拉开。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不到半个月,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在三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了试点工作涉及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

明确监察委如何产生、由谁组成、对谁负责——

“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明确监察委的3项职责和可以采取的12项措施——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

改革试点工作蹄疾步稳、次第推进,取得实质性进展。

2017年1月18日上午,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选举任建华为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首位“监察委主任”产生。当天下午,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省监察委副主任、委员的任命,标志着山西省监察委正式成立。

两天后,1月20日,北京、浙江的监察委主任同日选举产生,两地人大常委会也在当天分别任命了各自的监察委副主任及委员。京、晋、浙三地省一级监察委至此全部成立。

省级监察委成立之后,市、县两级监察委组建工作也加速推进。

地方改革试点紧锣密鼓之时,法律修订工作也在稳步进行。

6月23日,国家监察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8月28日,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三省市试点之后,国家层面的改革大幕即将拉开。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要求,抓紧筹备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好组织机构、干部人事、法律法规准备。

扎实推进,步履铿锵。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呼之欲出,将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有机统一,这一重大改革必将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据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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