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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要闻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本报讯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巩固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成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隐患就是事故、发现就要处理”意识,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推动安全生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监管部门监督执法责任、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及时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开创新时代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形成声势,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全面彻底整改已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促进企业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的有效落实,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在全省建立起隐患排查整治和隐患责任追究的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由事后调查处理向事前预防、源头治理转变,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显著下降,为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打下坚实基础。

三、时间安排

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按照“排查、交办、督查、复查、问责”五步工作法进行。四项重点工作要贯穿始终:一是企业自查自改要贯穿始终。企业是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将隐患排查整治贯穿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特别在攻坚行动期间,更要依法依规、依照标准规范严格自查,做到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监管执法要贯穿始终。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以执法促进隐患排查整治,促进工作责任落实。三是问责要贯穿始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不认真履行职责和工作不力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该问责的坚决问责,决不姑息迁就。对应问责不问责的,追究有关问责部门的责任。四是长效机制建设要贯穿始终。各级各部门在部署阶段就要创新方式方法,着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固化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

攻坚行动从2017年11月下旬开始到2018年3月底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1月下旬至12月10日)

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制定全省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二是各市县和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分行业明确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内容和标准,确定大排查大整治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名单,设立群众举报电话,广泛进行动员。三是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重点企业名单。四是各地各部门对目前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列出清单。五是分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按属地关系和行业管理职能分别明确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包联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六是各级各部门积极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广泛宣传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的重大意义和相关要求,营造浓厚氛围。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2月底)

主要工作任务:一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自查,要做到“八查八看”:查工作部署,看是否制定了实施方案并进行了贯彻落实;查责任落实,看是否层层落实了责任和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查履职尽责,看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是否认真落实了隐患排查整治责任;查隐患整改,看已发现的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或按“五落实”要求制定了整改计划;查建章立制,看是否建立健全了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查制度执行,看是否严格执行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查隐患上报,看是否按规定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上报了隐患;查具体隐患,看是否按照标准规范对本单位开展了全覆盖、全方位、全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治。二是企业对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治,并针对问题和隐患产生的原因,及时修订完善本企业各项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持续落实。三是各级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企业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按“八查八看”要求进行了排查,落实了“五落实”整改要求,并对检查情况全部如实记录,建立台账;对所有重大隐患全部拉条挂账,明确整改包联责任人,逐条交办,挂牌督办。四是省市有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开展情况实施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实施责任追究。

(三)督导检查和集中执法阶段(2018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主要工作任务:一是省市党委、政府开展综合督查,对市县及各级部门落实领导责任、安全管理责任、监管责任、隐患排查整治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计划集中开展监察执法,以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为重点,对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处罚。三是各市县及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完成整改的及时销号,对检查验收情况形成台账备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四是对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对攻坚行动效果进行核查。

四、排查整治范围、重点及责任单位

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突出重点,条块结合,对全省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从业岗位开展全覆盖式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树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是最大隐患”的意识,持续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点工作如下:

(一)煤炭生产及加工领域。全省范围内所有煤矿企业和保留矿井,包括正常生产矿井、正在建设和整合改造矿井、停产停建矿井等;煤炭洗选加工企业;煤田地质勘探作业场所。突出检查煤矿“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假借整合改造或以技改名义生产、停产停建矿井偷采盗采和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矿井防水防火措施落实不到位,煤田地质勘查、煤炭洗选加工中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非煤矿山领域。全省所有生产(包括基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含钻井、井下作业等)。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以采代探等行为,火工品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等。突出检查地下矿山开拓系统、采矿方法、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运输系统与设计和规程不符,未落实防中毒窒息、防火灾、防坍塌等措施和要求;露天矿山不按设计进行台阶式开采,未对边坡稳定性实施监测;选矿厂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不完整;尾矿库超高超设计排放、未进行坝体稳定性评估、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井控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隐患。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全省所有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储存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含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企业、危险货物作业等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突出检查“两重点一重大”和风险等级为A、B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油气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单位和场所设施,突出危险化学品企业罐区、受限空间和动火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存储环节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隐患排查。强化油气输送管网检查,排查管线腐蚀、老化和管线交叉点无保护等隐患,全面治理管线占压和安全距离不足等问题。

(四)工业行业领域。全省所有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民用船舶、家电及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等工业企业。重点检查融熔金属、密闭空间、煤气管道、涉爆粉尘等关键生产部位,仓储和重大危险源(点),排查中毒窒息、容器爆炸、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灼烫、触电和防火、防爆等事故隐患和职业健康隐患。

(五)交通运输领域。重点对道路、公交、轨道交通、民航、铁路、水运、港区、隧道、桥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整治交通设施隐患和道路运输秩序,突出“两客一危”车辆及所属企业,严厉打击车辆超载、超限、超速、超员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涉牌涉证等违规违法行为。

(六)建设施工领域。重点对建筑施工工程、公路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电力建设工程、铁路建设工程,以及玻璃幕墙、危旧房屋等进行安全检查,严查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架、盾构施工、大跨度建筑以及施工机械的安全备案、安装拆卸、检测验收、职业健康、安全操作等关键施工环节,严查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及“以包代管”行为等。

(七)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检查所有车站、地铁、大型城市综合体、商贸流通和商贸服务企业、旅游景点、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严查巡逻检查、守卫防护、事故隐患和问题排查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严查火车站、地铁站是否落实安检制度,长途汽车站是否实行进出站双向安检制度,旅游景点、宗教活动场所、文体活动场所等是否建立人流量监测预警机制,学校的校舍、实验室、机房、食堂、校车等是否达到安全要求,大型群众性活动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制定安保方案和预案,商贸流通和商贸服务企业、占路经营的市场在防火、防人员踩踏、燃气液化气使用和交通安全方面是否存在隐患等。

(八)城乡公共设施领域。重点检查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渣土堆场等公共基础设施,严查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建设是否合法合规;供水使用液氯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排水防范硫化氢中毒措施是否到位;供热锅炉、压力管道等是否达到安全使用条件,使用燃气场所和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渣土堆场防坍塌、防滑坡措施是否到位;供气管线防占压、防施工破坏等措施是否到位;电力系统是否存在事故隐患等。特别要注重农村“气代煤”安全监管工作。

(九)农林牧渔领域。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企业,畜禽屠宰企业,渔业企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畜牧企业以及农场、林场和草原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重点查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畜禽屠宰加工、渔业船舶、渔港水域交通、农机使用、农药使用、草原森林防火、农村沼气方面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隐患,查处渔业企业“以包代管”行为,严厉打击“三无”渔船经营行为。

(十)消防、特种设备等专业领域。突出对消防安全网格化防控体系、高层建筑、电气火灾防控等进行排查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进行排查检查和整治,严查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持过期证件、持假证作业等行为。

(十一)其他行业领域。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实际,针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点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对本单位及直属部门的办公场所、职工食堂用电、用气等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五、隐患排查整治责任追究方式

按照“隐患就是事故、发现就要处理”原则,对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中发现的隐患,按照严重程度、整改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定责任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事故发生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党政机关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有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 对安排部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没有得到落实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2. 对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实施方案不结合实际,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没有建立工作台账和责任清单,对隐患整改监督不到位致使逾期未完成整治的,(下转第八版)

2017-12-05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1 1 河北日报 c37673.html 1 《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