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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版:法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2009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12-07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 1 河北日报 c38107.html 1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决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