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以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债务人)及担保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义务。
特此公告。
注: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7年4月2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及其相应担保人或其承继人应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若借款人(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