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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文体

吊销公告

下列常驻代表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案,已经调查终结。因无法送达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吊销登记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廊坊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香港一山贸易有限公司廊坊代表处

香港明大贸易有限公司廊坊代表处

韩国爱杉克株式会社廊坊代表处

香港均得利贸易有限公司驻廊坊代表处

特此公告。

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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