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省级机关作风评议窗口 省级机关作风投诉平台
第03版:要闻

我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

被告给付造成环境损害及环境治理等费用172.74万元

本报讯(记者高珊)从省检察院获悉,近日,由邢台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诉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简称嘉晶玻璃)的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给付造成环境损害及环境治理等费用172.74万元,投资3000万元用于改造、新建除尘设备。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经公告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据悉,这是我省第一起环境保护领域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起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介绍,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沙河市环保部门多次发现嘉晶玻璃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放。为此,该市环保部门多次采取行政执法措施,要求嘉晶玻璃达标排放,但嘉晶玻璃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2015年11月28日,嘉晶玻璃夜间停止环保设施运行,向空气中偷排大量污染物,严重污染大气环境。2016年1月4日,绿发会将嘉晶玻璃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就该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因其违法行为而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采取直接措施或者采取替代措施修复被污染的环境等。

绿发会向邢台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邢台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嘉晶玻璃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决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持绿发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过程中,邢台市检察院积极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依法协助调查取证,完善证据材料,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018-08-09 被告给付造成环境损害及环境治理等费用172.74万元 1 1 河北日报 c88019.html 1 我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