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省级机关作风评议窗口 省级机关作风投诉平台
第16版:保险生活·民生

■观点

司法解释不断为《保险法》“打补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先后经历三次修订,其中2009年对《保险法》保险合同章做了较大改动,推动了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然而,现行《保险法》涉及合同部分的条文不多,有的规定较为原则,尚不能完全满足保险市场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起启动《保险法》系列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司法解释开始不断为《保险法》“打补丁”。

前3次司法解释先后于2009年10月、2013年6月、2015年11月出台,分别解决了新旧保险法衔接适用问题、《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的法律适用问题、人身保险合同部分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次司法解释则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有业内人士将本次司法解释总结出了七大亮点: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人无须向受让人再次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施救、减损费用无效果也要赔;保险人可向投保人追偿;明确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预先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处理规则;释明保险人赔偿后第三者向被保险人重复赔偿的处理规则;明确责任险诉讼时效起算点;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的和解协议对责任保险人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

可见,针对我国《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涉及的保险标的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的相关争议问题,《解释》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的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众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业将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解释》的出台,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人民法院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李晓)

2018-08-09 ■观点 1 1 河北日报 c88098.html 1 司法解释不断为《保险法》“打补丁”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