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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版:要闻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构建涵盖4个层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从4个层面构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总体框架

问: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包括哪些层面?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按照系统性、层次性和协调性的要求,从国家、行业、地方、基层服务机构4个层面,构建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

其中,国家层面主要以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为统领,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支付类别、服务对象、质量标准、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等。

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行业领域发展特点,制定各行业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实施方案,系统梳理并修订完善现有标准规范,加快制定一批急需短缺的标准,完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软硬件标准要素,提出促进标准落地实施的保障措施。

地方政府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以及各行业领域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空间布局、人口结构和变动趋势、文化习俗等因素,经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规划和标准衔接并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后,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

直接面向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方便实用、清晰明了、简单易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服务指南、行为规范、质量承诺、服务记录追溯、服务绩效评价等制度。

明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兜底职能

问:《指导意见》对划分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指导意见》提出,一要明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兜底职能。要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主导提供,政府通过综合采取各项措施,使全民能够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为保障社会更加公平正义奠定坚实基础。二要明确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根据中央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3种情况,进一步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及承担方式。三要制定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

问:如何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水平动态调整?

答: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变化,需要适时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水平作出调整。原则上每5年结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规划编制,在全面评价评估基础上对标准水平进行集中统一调整。

鼓励京津冀等地区开展区域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协作联动

问:在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创新试点示范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指导意见》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在标准制定、实施、应用、宣传等方面先行先试,在标准水平城乡均衡、动态调整、监测评估等方面探索创新,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适时在全国推广。同时,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开展区域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协作联动,促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人员配备以及服务质量水平有效衔接。

问:如何推动《指导意见》有效落实?

答: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工作实施机制,加强对标准制定及实施应用的综合协调,做好统筹规划、财政保障、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

二是落实相关保障。《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确保各行业领域重点任务落实到位。创新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通过优化整合服务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强化责任担当。要求各省级政府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并结合实际出台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同时,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强化监督问责。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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