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设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决定将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原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除个别调整外,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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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设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决定将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原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除个别调整外,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