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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版:深读周刊·调查

■观察

惩戒权界定,需要法治思维

2016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提出“教育惩戒”概念。该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

尽管这只是一部适用于青岛市辖区的地方规章,但首次将教育中忌讳的“惩戒”入法,引发各方关注。

今天的教师,面对越来越富个性化的学生,常常陷入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教师要么对学生放任自流,要么将体罚当作最后的手段。前者导致教师管理失职和学生“野蛮生长”;后者造成学生身心伤害,激化家校矛盾。惩戒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之名,加上媒体对相关事件的传播,惩戒成了教师闻之噤若寒蝉、不敢逾越半步的“雷池”。

“戒尺”举得不硬气,关键在于没有底气。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教师具有惩戒权。有关教师有惩戒权的种种说法,只是通过教育相关法律条款推断出来的。

近年来,学校管理者和教师希望国家能对教师管理学生的权限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专家、学者对教师教育惩戒权的享有、行使进行了大量的学术探讨与研究,呼吁正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

不久前,针对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缺失以及“校闹”现象,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建议尽快制定相关条例,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他认为,近年来教育“惩戒权”和“校闹”事件,折射的是在目前中小学教育管理中缺乏法律规章制度,学生犯错教师没有法律赋予的“惩戒权”,导致教师不敢管成为普遍现象。

他认为,不管是“校闹”还是社会上出现的“医闹”,都是一种漠视法律、漠视规则的表现。而我们的教育是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要用法治思维去处理这些事情,形成一种法律的机制。

周洪宇认为,“惩戒权”是很好确定其边界的。“赋予教师拥有教育的‘惩戒权’,但它决不能成为体罚学生的借口,这里面就要明确什么是教育的‘惩戒权’,边界在哪里,哪些是教育惩戒的内容和形式,哪些不属于,不能过度。明确了边界才有助于消除家长的担忧。”

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洪琪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惩戒是教育的重要内容形式,是学校维护正常校风校纪和管理的重要保障。主要目的是通过惩戒让学生认识错误,纠正错误,本质上同激励、表扬等方式是一样的。

王洪琪强调,惩戒不等于体罚。教育惩戒至少要遵守以下几点原则:一是目的正当,教育惩戒是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二是教育为主,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三是措施合理,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四是程序合法。

周洪宇认为,什么是教育“惩戒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运用,一切要通过相关制度法律来细化,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学生、家长、教师各方的权责,要依法建立一个教育的保障机制和安全联动机制。

文/记者 袁伟华 实习生 桑珊

2019-01-31 ■观察 1 1 河北日报 c121031.html 1 惩戒权界定,需要法治思维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