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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版:地方新闻·衡水

《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建立健全衡水湖水生态保护和修复长效机制

本报讯(记者焦磊 通讯员崔贵忠)日前,备受社会关注的《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衡水市取得立法权后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式纳入地方法规保护的轨道。

近年来,衡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衡水湖的开发与保护工作,衡水湖国际马拉松赛、省首届园林博览会等一批影响力广、带动力强的活动项目在衡水湖落地,同时,多个衡水湖保护制度性文件相继出台,但衡水湖缺水、少水、水质富营养化等现实问题也一直存在,衡水湖保护仍没有上升到地方法规保护的高度。

衡水湖是衡水的一张名片,保护好衡水湖生态环境是该市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关注热点。自从2016年3月被授予立法权以来,衡水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了把“衡水湖保护和管理”作为重要的立法领域,为此成立了立法专项小组。在立法权限内围绕衡水湖水质保护,专项小组多次到相关县区实地调研,把脉衡水湖水质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找准立法急需解决的关键所在。同时,通过网站、微信、报纸、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全市社会各界对立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多次组织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论证,确保《条例》中的每一章、节、条、款都于法有据。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立足现实问题,着眼未来发展,突出地方特色,从保护机制、水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及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对衡水湖水质保护进行了规范。

在保护机制方面,《条例》规定,衡水市政府组织制定衡水湖水质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饮用水源地规划、自然保护区村庄搬迁规划、城乡规划、湿地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特别是指出市政府应当与引水河道上游流域设区的市政府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同时,市、县、乡、村都要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分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衡水湖、入湖引水河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工作。进一步深化河湖长制考核的范围,由乡镇延伸至村。

在水生态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和修复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促进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同时,明确了衡水湖水质的标准底线,即“能够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并强调要依法规范放生活动,防止危害水生态环境的外来生物物种入侵,保持衡水湖水生态平衡。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市、有关县级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入湖引水河道两侧城镇的污水管网,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设置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由市、有关县级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确定了衡水湖内源污染防治规划的具体内容,并对在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不得从事的行为进行了细化明确。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结合上位法的规定对条例法律责任部分进行认真梳理,科学设置罚则,保障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特别是加强了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问责追责的力度,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予查处的,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水质污染、生态破坏的”等等都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更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03-18 《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1 1 河北日报 c126633.html 1 建立健全衡水湖水生态保护和修复长效机制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