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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版:时事

中消协回应汽车消费维权热点问题

拿“三包”当不合格挡箭牌?别想!

□新华社记者 赵文君

结合奔驰车维权事件及汽车消费领域投诉问题,中消协17日在京举办“推动解决汽车消费维权难座谈会”。对金融服务费等收费项目有没有法律法规约束?以“三包”规定拒绝退货合理吗?消协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回应。

汽车销售金融服务费等应明码标价

在当前汽车销售服务中,存在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缴纳续保押金或续保保证金等问题,有些经销商代办业务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多收上牌费、金融服务费,还不开具发票,引发消费者强烈不满。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将全部收费项目事先向消费者明示,且不得做出不合理限制或者强制交易。汽车销售金融服务费等应明码标价,杜绝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

此外,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如有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别拿“三包”当不合格挡箭牌

一些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质量不合格车辆,却以汽车“三包”规定为由拒绝承担退货责任或相应赔偿责任,有违法律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俗称的汽车“三包”规定明确提出,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经营者出售的是不合格产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交付产品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的,经营者还负有举证责任。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交付合格产品是经营者的合同义务,“三包”规定是后合同义务,两者不应混同。

据新华社北京4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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