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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版:保险生活·资讯

我省严厉打击社保欺诈骗保

骗保最高判无期

本报讯(记者任国省)4月30日上午,省人社厅、石家庄市人社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社局在石家庄华夏家园联合开展了河北省人社系统“严厉打击社保领域欺诈骗保,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主题宣传活动。省社保局领导现场为群众解答社会保险政策、发放宣传资料。

本次活动通过现场发放宣传物品、解读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打击欺诈骗保政策、曝光部分欺诈骗保典型案件等方式,提高了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领域欺诈骗保危害性的认知,营造了“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的浓厚氛围。同时公布了全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近年来,我省严格落实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通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年活动、专项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大数据比对等有效措施,查处了一批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对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强高压,长震慑,依法依规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人员,切实维护了社保基金安全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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