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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版:沧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集中宣判14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本报讯(记者王雅楠 通讯员张苗)6月13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基层法院,对14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这14起案件是:青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荣,郑某利,齐某强、齐某青,马某臣,盛某,王某财、李某,刘某敏,寇某森污染环境八案;任丘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孙某五、贺某良、王某玉、孙某起污染环境四案;南皮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高某朋污染环境一案;泊头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常某江污染环境一案。涉案的17名被告人中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有10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7名被告人分获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最低四千元,最高八万元。

本次集中宣判的14起污染环境案件,有7个案件系被告人通过私设的暗管、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案件;另7个案件系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案件。

近年来,沧州市法院与公安、检察、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联动机制,深入开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全市法院整合审判力量,提升审判效能,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职能,切实体现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和裁判的示范引导功能。在实践中,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统一司法尺度,严格量刑标准,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严格证据裁判规则,准确适用法律,切实做到罪责相符、罚当其罪,依法从重、从严、从快判处了一批污染环境犯罪分子。2017年一、二审共审结污染环境犯罪案件88件,判处101人;2018年审结105件,判处116人;2019年初至今审结44件,判处52人。

2019-06-24 市中级人民法院 1 1 河北日报 c139347.html 1 集中宣判14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