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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观点

对公共健身器材不能重建设轻管护

□何 勇

如今,漫步机、旋转器、扭腰器、蹬腿器、双杠等健身器材成为很多小区和公园的标准配置,深受广大居民欢迎。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小区的健身器材出现破旧损坏,不仅影响小区形象,还给居民带来安全隐患。(据《工人日报》7月2日报道)

年久失修、锈迹斑斑、“缺胳膊少腿”、“带病服役”、“超龄服役”……在很多地方,公共健身器材都存在这些问题。何以至此?答曰:缺少专人和专项资金,长期处于无人管护的状态。

事实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健身器材的管护早有专门规定。《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也规定,提供器材的体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与器材接收方、器材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器材产权、管理维护要求以及器材种类、数量等事项。但由于没有配套监管、处罚等机制,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往往沦为一纸空文,相关管护责任难以落实到位。

三分建设,七分管护。让公共健身器材健康“服役”,必须改变当前重建设轻管护的现状。首先,要严格落实公共健身器材管护责任,对没有尽到管护责任的公共健身器材接收方、管理部门,该问责的必须进行问责;其次,要开展相关宣传、引导居民自觉爱护公共健身器材,防止对健身器材造成不必要的人为损坏。

2019-07-04 1 1 河北日报 c140879.html 1 对公共健身器材不能重建设轻管护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