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等6类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罗沙)“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1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这份司法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等6类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该司法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该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