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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版:民主与法制

内蒙古

出台反家庭暴力条例

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健全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条例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

条例充实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内容,规定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条例还细化了临时庇护制度,增加了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如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可以成为临时庇护场所。

此外,条例还设立首接责任制,规定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并及时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条例建立法院跟踪回访制度,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应当对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形成反家暴工作“闭合圈”。

(来源:新华社)

2020-04-16 内蒙古 1 1 河北日报 content_33488.html 1 出台反家庭暴力条例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