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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版:时事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强化对重点动物疫病的净化消灭

□新华社记者 胡 璐

动物卫生事关畜牧业转型升级,也与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密切相连。26日,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为何要修改动物防疫法?如何织密动物疫病防控法网,全面提升动物卫生水平?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调整方针: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

草案突出强化对重点动物疫病的净化、消灭,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到逐步净化、消灭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方针,控制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大范围发生。但从动物疫病流行规律看,单纯预防难以有效遏制动物病原体变异及侵害。为此,草案调整完善动物防疫方针,即“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

中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教授曹兵海说,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活体动物的活动范围显著扩大,单纯预防很难阻挡疫病进入。此时加快修改动物防疫法,强调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将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助力公共卫生安全。

完善管理:构建完整动物防疫管理制度链条

草案建立健全动物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制度。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可以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动物、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协作机制,对从事动物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动物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省的指定通道并开展监督检查。

草案建立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多方面完善了有关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如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面,对免疫病种和区域赋予地方政府较大自主权,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职责,由“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调整为“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监督管理”;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面,扩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范围,将动物专业交易市场纳入审查范围。

强化保障: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补助及管理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近年来,国家通过产业政策、财政、保险等措施,在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出台了一些保障措施,草案将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转化为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一些内容:

——拓展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保障范围,将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补助及管理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畜禽养殖保险;

——增加了动物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因公参加动物防疫致残、致病、死亡人员的补助抚恤留出制度接口,增加了动物防疫人员享受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规定;

——增加国家对动物防疫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的支持。

据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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