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商会不得向会员强行收费或乱摊派
河北日报-07版:社会-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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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
河北日报讯(记者尹翠莉)近日,省民政厅、省工商业联合会印发《河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规定异地商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强行收费或者乱摊派。
根据管理办法,成立异地商会原则上坚持“一地一会”,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设立异地商会,应由5家以上企业共同发起成立,发起单位为来自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且规模和影响力较大,信誉度较好;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会员应是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省注册设立的企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异地商会应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党的组织机构。
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异地商会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吸纳入会;不得利用异地商会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牟取私利,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违反规定聘用在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退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异地商会中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