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规范险企健康管理服务
河北日报-15版:保险生活·聚焦-2020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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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成本不可超净保费的20%
□河北日报记者 李 晓
在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融合发展已成为行业发展趋势、保险公司普遍把健康管理作为健康保险增长新动能的背景下,银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此次《通知》的发布,旨在建立保险公司健康管理业务监管框架,规范服务行为,补齐监管短板,防范潜在风险,推动健康管理服务与健康保险业务融合发展,拓展健康保险服务内涵,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提升健康保险风险管控和专业化服务能力。
《通知》将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分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七大类型,并对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服务内容和实施目的进行界定,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是通过对客户健康危险因素的干预,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通过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进而降低医疗费用支出。
对于保险公司不能开展的相关服务,此次《通知》也给出了明确的方向:1.自行开展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的服务;2.安全性不确切或明确存在安全性问题;3.涉及伦理风险或存在伦理问题;4.未经医学证实的技术和方法或已被证实无效的技术和方法;5.无法客观评价或结果不可靠的检测方法;6.与客户健康需求明显不相关联的服务;7.其他不适合开展的服务。
此次新规最引人注目的是增加了“健康管理服务与合作”的规定,并针对旧版中对健康管理服务成本合计不得超过保费12%的要求,将该比例调整至净保费的20%,并指出应在条款中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同时在精算报告中说明其定价依据。
另外,保险公司单独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应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单独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不得与保险产品捆绑强制销售,不得强制要求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购买健康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