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好涉疫个人信息
河北日报-07版:观点-2021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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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评
□汪昌莲
因是北京一名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到云南丽江后信息遭泄露,连日来,梁梅(化名)连续接到来自丽江的电话和短信,被辱骂为“千里传毒”“害人精”。对此,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称,已责成有关方面成立工作组当面向梁梅道歉,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倒查追责。(据澎湃新闻网1月10日报道)
及时发布确诊及密切接触者信息,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必要之举,有助于人们掌握确诊或疑似人员的行动轨迹,及时做好防范。然而,疫情信息公开,不等于个人隐私公开。个人信息的搜集和发布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范,坚持合法、必要的原则。过度公布他人信息,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也容易让不明情况的人过度恐慌,不利于疫情防控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
涉疫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内部人作案”。有关方面必须加强源头治理,依法对违法泄露个人信息者作出处罚,同时要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让遵守规定、严守秘密成为自觉。此外,公众也要增强隐私保护意识,不转发、不传播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不做此类信息扩散的助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