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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版:保险生活

医疗保障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发布

“救命钱”监管纳入法治化轨道

□河北日报记者 李 晓

“病人是演的,诊断是假的,病房是空的……”1月29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报道《严查医保基金欺诈骗保》,披露了安徽省太和县医疗机构骗保的典型案例。报道称,当地中介按照医生的需求搜罗愿意住院的人员;医院现场伪造病历;假患者对这般“好事”乐此不疲,有的甚至一年在3家医院免费“享受”9次……一个流程下来,中介、医院、假患者看起来都捞到了油水,老百姓的医保基金却在兜兜转转中被骗走了。

日前,国务院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细化法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条例》对监管形势的严峻给予正视并作出回应,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条例》明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涉嫌骗保行为可暂停结算

《条例》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提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七项措施:进入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条例》提出,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

“救命钱”监管纳入法治化轨道

《条例》明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个人方面,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若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包括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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