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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版:车行天下

车辆出险赔付低,消费者该咋办?

韩立飞

日前,本报接到消费者投诉。2019年4月22日,投诉人购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河北省分公司车险一份,保险期限自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2日,机动车损失保险赔付限额为100400元。

投诉人介绍,2020年2月,投保车辆翻车出险,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查勘员现场勘验后,认定车辆损失金额为4万元左右,但是车辆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查勘员估损的价格。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相关人员答复,该机动车损失赔偿限额为100400元,如果按照最高赔付额,保险公司需要收车。对此,投诉人并不认可:该车出险后,第三方收车还能给付10万多元,如果被保险公司收走,自己就亏大了。当被问到,为什么买保险时赔偿限额不买高些,投诉人说,他也想买高些,但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河北省分公司不予承保,最高只承保100400元。至于为何仅赔4万元,国寿财险一直未给出充分理由,一年多也没有人与投诉人对接,也没有收到相关文字说明,投诉人实在等不及,只能起诉至法院,虽然知道走法律途径既费时又费力,但是确实没有别的办法。

河北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聂云东介绍,从投诉人的描述看,出险后保险公司查勘员估损应该是按实际维修估损,维修车辆不存在回收残车的问题,有可能回收更换下来的旧件。如果车辆损失严重,维修金额超过了保险金额,这种情况叫“推定全损”,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推定全损应当按照最高保额赔偿。保险公司按照投保时双方约定的车辆实际价值赔偿了被保险人,残车所有权归保险公司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聂云东提醒消费者,如果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标的物价值发生了巨大变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原合同,依据双方重新确认的实际价值重新投保,而不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以第三方的报价为据,改变原保险合同的约定。

2021-04-15 韩立飞 1 1 河北日报 content_81106.html 1 车辆出险赔付低,消费者该咋办?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