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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新冠康复者造成“二次伤害”

贾梦宇

近日,一篇关于新冠康复者求职艰难、躲在上海虹桥火车站卫生间的文章在网络引发热议,该文描述了一位叫阿芬(化名)的女子在上海数月以来的坎坷经历。7月12日记者联系到阿芬时,她说在多方帮助下,顺利找到了工作,已经完成顺丰快递试岗。(据澎湃新闻7月12日报道)

“阿芬”的遭遇,并非个例。近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新冠康复者陷入找工难困境。有的企业明确规定核酸检测结果曾经显示阳性的“不要”,有的企业甚至把与防疫工作相关的人都纳入拒招之列。除了遭遇就业歧视外,新冠康复者还可能在生活中遭遇其他方面的歧视。这些对新冠康复者设下的人为藩篱,不仅给求职者带来了工作和生活上的困扰,也让他们在心理上承受了“二次伤害”。

一些单位、企业对新冠康复者拒而远之,无论是从科学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都说不通。从医学角度看,医学专家反复强调,“新冠患者治愈出院、无症状感染者解除医学观察后,体内已产生相应抗体,目前还没观察到造成传播的案例”。此外,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传染病防治法都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新冠康复者已经治愈的前提下,还对他们设置就业屏障,不只是社会温度的缺失,更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如何对待新冠康复者,对社会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都是一次考验。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之下,善待他们不仅需要法律支撑,也需要职能部门强有力的监督。一方面,各地劳动监察、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各类对新冠康复者的就业歧视行为。另一方面,要强化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及时澄清谬误,消除用人单位、招工者对新冠康复者的误解与偏见。

每个人都有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新冠康复者亦然。7月11日,上海再次发文强调,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一视同仁地对待新冠康复者,不得歧视。期待整个社会都能摘掉有色眼镜,不给新冠康复者贴标签,避免带来“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