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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观点

集思录

见义智为入法彰显社会文明进步

□左崇年

近日,《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经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在界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定义时,将“不顾个人安危”表述删除,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和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据《中国青年报》11月26日报道)

“不顾个人安危”被删除,“见义智为”入法,体现了“生命至上”原则和对生命的敬畏,也体现出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彰显了社会文明进步。

见义勇为当然值得肯定和赞扬,但还应看到,单纯或者片面的“勇为”,有时效果并不太好。比如,见到有人落水,自己不会游泳,也要下水去救人;见到有人昏倒街头,明明不懂急救知识,却偏要出手“抢救”……超出自己能力范围之外的“勇为”,如果是以牺牲个人的生命安全为代价,或以造成更严重后果来收场,那就背离了施救的本义。

有些时候,并不是越勇敢就越值得称赞,也不是越冒险就越值得表扬。我们不提倡不计后果的勇为、盲目冲动的义举,更不希望看到有人为见义勇为付出不应有的惨痛代价,甚至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事实上,见义勇为贵在“智勇双全”。路见不平,首先考虑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或者结合周边环境,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施救才是更好的选择,才能给予对方最有效的救助。比如面对突发状况,自己如果没有救助能力的话,最理想的选择,就是在第一时间报警,让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从而更及时、更有效地拯救生命、降低损失。

修改见义勇为标准,删除“不顾个人安危”,倡导见义智为并非不要见义勇为,而是对一味鼓吹见义勇为的纠偏,改变那种看似正义实则意味着高风险的道德绑架,让更多的人科学看待见义勇为,做出最基本、最合理的理性判断和行为选择。

见义智为入法是社会管理的进步,是制度理性和道德理性的升华。笔者为此点赞和叫好,更期待这一做法能成为广泛共识,并推而广之。

2018-11-27 集思录 1 1 河北日报 c110077.html 1 见义智为入法彰显社会文明进步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