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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观点

省安委会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以安全生产考核促落实助提高保安全

为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前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明确了应遵循的5项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为抓手,重点考核责任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制约安全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问题,紧盯基层基础和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精准确定考核内容,提高考核工作针对性。

坚持突出重点。围绕安全生产目标任务,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治、体制机制、基层基础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等方面内容,提高事故考核权重,加大工作考核力度。

坚持注重实效。以质量效果为标准,改进考核方式,完善考核办法,强化过程考评、动态考核,注重定量评分、定性评判,以考核促落实、助提高、保安全。

坚持简便实用。简化考核程序,精简考核内容,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实行统筹考核,对省有关部门实行分类考核,增强考核实施的可操作性。

考核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分为3类进行。考核总分值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的,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进行奖励;考核结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根据考核办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主要考核事故情况(占60分)和工作情况(占40分)。

事故情况包括: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控制指标任务的,扣3分。按照可比口径,事故死亡总人数与前3年平均数相比,每增加1人扣0.5分。辖区内发生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引发的事故,每死亡1人扣3分。政府及其部门层面事故直报不及时的,每起扣0.5分;迟报、漏报事故每起扣5分;谎报事故、设区市政府及其部门瞒报一般事故,每起扣10分。根据各地区人口数量、经济总量和高危行业企业分布等情况,较大事故确定不同的扣分标准。对境内发生的重大交通运输事故负有属地监管责任,或者对造成该起事故的违法违规违章运营车辆(船舶)所属企业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的每起扣20分,特别重大事故每起扣30分;其他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事故每起扣30分,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每起扣40分。

工作情况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工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教育、卫生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占10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诚信、培训教育、新闻宣传、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举报核查)、安全生产“黑名单”和提示制度、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等安全生产专项业务工作情况占7分。安全生产法治、体制机制、责任体系、市县尤其是乡镇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应急装备保障、社会化治理体系等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情况占6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重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6分。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情况占5分。平时工作情况占3分。各地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评价占3分。

重点考核部门主要考核事故情况(占50分)和工作情况(占50分)。

事故情况包括:发生需承担行业监管或业务管理责任的特别重大事故的,交通运输事故每起扣20分,其他行业领域每起扣30分。发生需承担行业监管或业务管理责任的重大事故的,交通运输事故每起扣10分,其他行业领域每起扣15分。发生需承担行业监管或业务管理责任的较大事故的,交通运输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下的每起扣0.5分,死亡5(含)人以上的每起扣0.8分;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工贸、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下的每起扣0.7分,死亡5(含)人以上的每起扣1分;民用爆炸物品、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教育、人员聚集场所等其他行业领域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下的每起扣1.5分,死亡5(含)人以上的每起扣2分。分管行业领域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前3年平均数相比上升的,每种情况扣3分。

工作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法治、体制机制、责任体系、管理机构建设等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情况占15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重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15分。平时工作情况占10分。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评价占10分。

对于其他考核部门的考核,事故情况占30分,工作情况占70分。

事故情况包括:对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需承担行业监管或业务管理责任的,每起扣30分。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需承担行业监管或业务管理责任的,每起扣15分。对发生的较大事故需承担行业监管或业务管理责任的,每起扣3分。系统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前3年平均数相比上升的,每种情况扣3分。

工作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法治、体制机制、责任体系、管理机构建设等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情况占20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重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20分。平时工作情况占15分。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评价占15分。

根据考核办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安委办)、雄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层面的工作设“加分项”,最高加分分值为5分,具体由省安委办组织实施。

考核办法还明确了定性评判项。

设区市政府:对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交通运输事故负有属地监管责任或者对造成该起事故的违法违规违章运营车辆(船舶)所属企业负有属地监管责任,交通运输以外的其他行业领域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政府及其部门瞒报较大及以上事故,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雄安新区管委会和省直管县(市)政府:对境内发生的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事故负有属地监管责任或对造成该起事故的违法违规违章运营车辆(船舶)所属企业负有属地监管责任,交通运输领域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事故,其他行业领域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瞒报事故,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交通运输领域发生2起较大事故,其他行业领域发生1起较大事故,考核结果最高只能定为合格等次;交通运输领域发生1起较大事故,考核结果最高只能定为良好等次。

省有关部门:对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需承担行业监管或业务管理责任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需承担行业监管或业务管理责任的,考核结果最高只能定为合格等次。

(潘文静、金炎霏)

2020-07-30 省安委会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1 1 河北日报 content_47859.html 1 以安全生产考核促落实助提高保安全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