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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版:关注

以案释法 构建和谐法治环境

——河北自然资源系列普法案例及分析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和“八五”普法开局之年,为进一步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工作原则,不断深化自然资源领域法治实践,切实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关注河北自然资源”专栏将陆续推出自然资源普法案例,以飨读者。

普法案例一:信息公开涉及商业秘密时的审查标准

2019年3月22日,李某因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告知书”、责令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赔偿李某的损失。不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复议答复称,因李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第三方书面回函称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最终,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至李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以及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的适用。

一、政府信息关于是否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针对在信息公开案件中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适用时,行政机关应首先对是否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进行审查并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行政机关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才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第三方征求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

对商业秘密含义的判断,一般认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进行审查,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针对李某要求行政赔偿的复议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本案中,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只是政府机关对李某请求公开信息内容的告知行为,并非为对李某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李某以此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因此复议机关没有支持李某的该项复议请求。

普法案例二:举报人是否具有提起复议或诉讼的主体资格

2019年2月26日,李某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举报信,请求对李某举报的违法占地问题进行查处。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查处申请转其分局办理,李某认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有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责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不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复议答复称,在收到李某的举报信后及时转交分局处理,且督促分局将处理结果告知李某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最终,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邮寄至李某。其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裁定李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举报的事项对其造成损害,未证明其举报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驳回李某的起诉。后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争议焦点:投诉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并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的主体资格问题。

一、“为维护自身权益”是判断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如果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到本案中,李某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事项为某市某区某村五块违法占地问题。李某在法院询问中主张其举报系因部分被举报地块承包人曾举报过李某,且其对部分被举报地块承包人享有债权,但该原因并不导致李某与被举报的违法占地问题形成利害关系,且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举报事项对其造成损害,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举报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二、关于举报人是否具有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规定,本案中,李某确实享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但该规定赋予的是举报权利,非对其举报事项处理行为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因此,复议机关和法院均认定李某不具有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文/王爽、梁小珍 图/王崇)

2021-04-28 ——河北自然资源系列普法案例及分析 1 1 河北日报 content_82906.html 1 以案释法 构建和谐法治环境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