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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粤明被罚,给明星代言敲响警钟

戴先任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演员潘粤明因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据《成都商报》12月26日报道)

广告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内容。今年10月3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明星不得为保健食品等进行广告代言,并提出“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不得以处罚明星经纪公司替代对明星的处罚”。

近年来,明星代言违法广告、虚假商品“翻车”现象层出不穷,但鲜有人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星代言“爆雷”后,“道歉、解约、下次注意”成为应对的标准流程和惯用套路。赚得盆满钵满却能“独善其身”,助长了一些明星违法代言的侥幸心理和嚣张气焰。

此次潘粤明违法代言吃“罚单”,实乃咎由自取,也传递出鲜明的信号——罔顾法律、任性代言,终将付出代价。希望明星们能够引以为戒,爱惜自己的“羽毛”,依法依规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同时,也期待有关方面严格执法,对“以身试法”者严惩不贷,让他们长长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