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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党风廉政

问责怎能随意“发明”处罚方式

□贾梦宇

日前,贵州省贵定县德新镇官方微信公号“多彩德新”发布了一则消息,对两名被问责的网格员分别处以10至20条“蓝黄香烟”或等价安全食品的处罚(香烟用于走访时召集群众,食品用于给贫困群众和留守儿童送温暖)。问责的原因,是该镇宝山村、丰收村在脱贫攻坚暗访督查中存在贫困户漏人、家庭环境卫生差等问题。德新镇党政办工作人员表示,施行此种办法,是为了慰问老百姓、拉近干群关系。(据澎湃新闻网10月9日报道)

针对脱贫攻坚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实行严肃问责,可以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然而,德新镇的问责处理方式竟然是“罚买香烟或等价安全食品”,如此“创新之举”实在让人惊诧。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针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主要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根本就没有“罚买香烟或等价安全食品”之类。将“罚买香烟”作为一种公务问责处罚方式,没有任何合理依据,是完全说不通、站不住脚的。

既然是问责,就应该具有严肃性,决不能轻率随意地“发明”处罚方式。“罚买香烟或等价安全食品”是对纪律和规矩的冒犯甚至亵渎——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当问责,而这种无厘头的问责方式本身,似乎也应被问责。

2018-10-11 1 1 河北日报 c100627.html 1 问责怎能随意“发明”处罚方式 /enpproperty-->